2005年8月11日,星期四(GSM+8 北京时间)
浙江法制报 > 第六版:服务 改变文字大小:   | 打印 | 关闭 
房东把租出的房屋再次出租,承租人怎么办?
  林先生问:我于2004年12月1日租了一套房子,并与房东签订了租房协议,租期是一年(2004年12月1日至2005年11月30日),并已将房租支付到了8月31日。由于我2005年3月份更换工作,工作单位离此房较远,所以我的房子便空出来了,可就在我不在的情况下,房东又将此房于2005年7月1日出租给了另外的人。我该咋办?
  本报作答:《合同法》第八条规定:依法成立的合同,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。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,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。因此,若没有任何口头或书面的关于租房合同的变更或解除的协议,房东不得将租房另租他人。你可依据上述法律要求房东承担违约责任。